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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4 09:00  点击数:
九江市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精神,加强和规范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下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设立、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九江市人才发展的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使用;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负责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分配意见和合规性审核。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市委人才办提出的项目安排计划和资金分配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核。
第五条  相关部门按业务“归口”原则,负责本“口子”人才项目资金的申报、筛选和实施。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人才引进经费。引进高端人才、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高层次人才团队、高校毕业生、留学人同等来九江创新创业所需经费,引进人才工作突出的用人单位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奖励经费。
(二)人才培育经费。“四个一批”人才工程、市“双百双千”人才工程等人才培养工程入选对象项目经费支持;“名医、名师、名家”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市本级人才联系点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经费支持;对参加各类文艺创作评选和技能大赛获得国家、省级奖项的个人或团体的奖励等。
(三)平台建设经费。对实体运行的产业研究院的项目经费支持;对科研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科创平台的项目经费支持;对院士工作站的经费支持。
(四)人才服务经费。对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才资助或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团体、单位(企业)的奖励所需经费,开展人才竞赛活动、人才免费体检及相应补助等经费。
(五)其他人才费用。其他符合《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规定的支持项目和奖励事项所需经费,或经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资助项目和人才费用等。
 第四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
第八条  市委人才办、相关部门应建立项目库,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在项目库中遴选。
第九条  按照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部署,相关职能部门应主动配合市委人才办提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扶持的指导意见及编制预算。
凡涉及项目资金支持的人才项目,相关部门在人才项目启动前,应会商市委人才办,并按照文件规定报市委人才办审定(见附件)。
第十条  市财政局收到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资金分配函后,与市委人才办联合发文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市财政局应按预算指标文件,属市本级的项目专项资金,在一个月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部门或项目单位,市委人才办和相关部门应配合市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属县(市、区)的项目单位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在一个月内下达资金。逾期未拨付到位的,依规启动问责机制。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市财政局会同市委人才办实施好人才专项资金重点项目绩效考评。相关部门应具体实施专项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安排和人才考评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应将实施项目的绩效总目标、阶段性目标和绩效指标,送相关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  相关部门应合理审核确定专项资金实施项目绩效目标,按有关规定和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结果报市委人才办、市财政局。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才办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安排及实施情况等信息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人才办、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人才办、相关部门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或标准分配资金等,以及存在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追究相应责任,并酌情纳入诚信“黑名单”系统。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联系科室:行政政法科;联系电话:0792-8583017。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九府厅发〔2014〕59号)同时废止。
 
附件:九江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附件:
九江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
资金项目  
政策依据  
申拨数额  
申报单位基本信息
名称(全称)  
开户行  
账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部门(单位)
申报意见
 
 
说明:1.此表一式2份,申报单位和市委人才办各1份;
2.凡符合《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政策开支的费用均可用本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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