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精神,加快构建招引人才、培育人才、激励人才、用好人才、留住人才的支撑体系,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良好的住房保障环境,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人才公寓主要用于本地优秀人才和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九江市中心城区(含浔阳区、濂溪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柴桑区)创业创新期间的政策性租赁周转用房。
第三条 九江市人才公寓主要来源于市本级公租房,首期310套位于八里湖新区怡景苑4号楼,后期酌情报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追加。
第四条 人才公寓由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统筹规划。
市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资格审查、政策落实和督促检查。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人才公寓申报材料收集和资格初审。
九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负责人才公寓配套设施、物业安全、租金收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九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市不动产中心”)配合核查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
九江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配合核查申请人社会保险参保情况。
第五条 申请人应在九江市区工作,且申请人家庭应在市中心城区无住房(包括私房、公房、保障性住房、工作单位暂时住房等)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符合《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附件1《九江市人才分类目录》高层次人才标准;
(二)新引进在九江市区工作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本科毕业生;
(三)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其他人才。
第六条 申报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填写《九江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4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学历(资格)等证书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有效证明),先到市不动产中心(在《申请表》上)盖章,再向市房管局“人才公寓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二)归口初审。由市房管局设立“人才公寓服务窗口”,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主要是审查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有效证明)、家庭无住房情况(对照《申请表》相应栏)和所填中“配偶”与“非成年子女”栏信息与户口本上信息的一致性。
(三)集中审查。由市房管局定期将初审通过后的申请材料汇总整理,定期集中报市委人才办审查。市委人才办审查后,应写明申请人可享受的租金优惠政策,盖章后交市国资委通知申请人选房及签订租赁协议等。
(四)办理手续。申请人应按市国资委及物业要求办理相关入住手续,逾期两个月未办理入住手续或未实际入住的,视为自动放弃,1年内不得再申请。
申请人办理入住手续并实际入住的,市国资委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其入住的房号等情况反馈至市委人才办。
第七条 人才公寓应为高端人才引进预留3%的空置房。
第八条 当申请人大于人才公寓空置房时,按“高端人才>企业人才>事业单位人才>机关人才”的优先顺序安排。同一层次人才,且属同一类别的,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第九条 申请材料由市国资委按照《档案法》等有关规定保管处理,严禁档案流失、损坏、泄密。
第十条 人才公寓签约租期一般为1-3年。期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提前3个月向市委人才办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原则上续租不得超过3年。同意续租的,市国资委应与其签订续签协议,续租人须全额缴纳租金。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市国资委应通知其退出人才公寓,并办理相关退出手续。
第十一条 承租人或其所在单位须按有关租住协议及时缴纳租金、水电燃气费、电话费、有线电视费、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物业服务费、装修保证金及履约保证金按政府公布实施的该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相关标准执行。房屋修缮按照承租合同规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承租人及其单位应及时告知市国资委,并交出房屋,结清费用。该承租人不得再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一)承租人及其所在单位已经自行解决其住房的;
(二)承租人调离市区工作的;
(三)承租人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四)承租人变动工作后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五)承租人连续6个月不居住的;
(六)擅自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房屋用途的;
(七)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的;
(八)承租人违反租赁协议的;
(九)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
第十三条 丧失资格的承租人及其单位凡主动告知市国资委,可给予承租人3个月的过渡期,从其丧失资格的次月(即为第1个月)起算,3个月内退出。凡未主动告知的,一旦发现市国资委须立即取消其租住资格。
特殊情况经报市委人才办同意,可适当延长过渡期,但在过渡期内应全额缴纳房屋租金。
第十四条 对拒不配合的承租人,市国资委应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必要时,可书面报告市委人才办,将酌情取消其参加各类人才项目资金、职称评审、技能晋升或奖励评比等资格。
第十五条 每年11月份,市国资委应对人才公寓租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核查,并填写《九江市人才公寓承租人基本信息核查表》(见附件2,一式5份),于12月15日前报市委人才办。再由市委人才办发至市不动产中心、市社保局复核承租人家庭住房、承租人社会保险缴纳情况。若发现不符合入住条件的承租人,将及时清退。
第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入住的承租人,可继续按原协议租住。若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应按本办法重新申报(可保留原房间),经审核后可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第十七条 经市委人才办同意减免的人才公寓租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人才公寓空置房的物业费,酌情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授权市房管局负责解释。联系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联系电话0792-8136274。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九江市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九才字〔20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九江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2. 九江市人才公寓承租人基本信息核查表
附件1:
九江市人才公寓租住申请表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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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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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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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2寸照片
粘贴处 |
民 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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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 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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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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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学
历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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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工
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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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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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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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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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2寸照片
粘贴处 |
配偶姓名
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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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身份
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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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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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工
作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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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
子女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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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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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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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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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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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工作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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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型意向登记 |
□35平米 □50平米 □60平米 入住时间: |
主要
工作
(学习)
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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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承诺表中所填写信息及所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本人授权本单位经办人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阅本人家庭住房情况、到市社保局查阅本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并同意政府相关部门核查本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用人单位
申报意见 |
本单位承诺表中所填写申请人信息及所提供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不动产
中心意见 |
经审查,申请人家庭在本地无住房登记。
(盖章):
年 月 日 |
市住房
保障中心
意见 |
经初审,申请人符合租住人才公寓资格条件。
(盖章):
年 月 日 |
市委
人才办
意见 |
同意申请人租住人才公寓,并 缴纳物业费。
(盖章):
年 月 日 |
反馈
意见 |
申请人已于 年 月入住 (房号),按协议其租期于 年 月到期。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本表一式4份,用人单位、市住房保障中心、市国资委和市委人才办各1份;
2.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相关学历(资格)等证书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或有效证明)原件及1份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