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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4 08:50  点击数:
九江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九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选拔原则
第二条  选拔九江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下简称“市特贴专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实绩、鼓励创新;向经济社会发展基层一线倾斜”的原则。
第三条  市特贴专家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推荐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各10名。
第四条  市特贴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
第三章  选拔条件和对象
第五条  市特贴专家的选拔对象为:在我市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工农业生产、教育教学、医疗卫生、管理以及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第一线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在企业担任领导职务且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人员、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党政群机关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人员一般不列入选拔范围。
第六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三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技术领域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在科技创新、新技术开发推广、解决技术难题等方面为我市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较高,是某一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和较大科学价值,得到市内同行专家公认,达到省内领先水平;
3.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显著,对学科的建设和人才培养做出了突出贡献,是省内某一学科的学术带头人;
4.在教育、卫生、体育、文化艺术、新闻出版等领域做出了显著贡献,且在本领域中水平高超、业绩突出,为同行公认;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较大技术突破;或在技术成果向生产力转化和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成绩显著,在我市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获得省、部级二等以上或市级一等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科研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7.承担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工程)的主要工作,业绩突出者。
(二)高技能人才。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工作岗位上,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具有高级工以上(国家三级)职业资格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省级技能竞赛获得名次,为我市争得荣誉;
2.在新技术开发、技术革新上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等;
3.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或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成绩显著,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在某一生产工作领域中具有领先的技术技能水平和技术革新,总结出先进的操作技术方法并为同行公认;
5.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一线,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绝招绝技,能够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性操作技术问题;
6.在培养技能人才、传授技艺和传承传统技艺等方面成绩突出,在市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7.承担市级以上重大工程项目的主要工作,业绩突出者。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人才,特别是为我市工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凭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可以申报市特贴专家。
计算受奖项目时,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只计最高级别、最高奖项一次。
第四章  选拔程序
第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组建市特贴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特贴专家的评审工作。建立选拔市特贴专家评委库,评委专家在专家库抽取。
第八条  市特贴专家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择优评选的方法进行。各县(市、区)人社局、市行业主管部门和驻浔部省属单位人事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工作。
第九条  市特贴专家的具体选拔程序如下:
(一)推荐上报。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个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逐级推荐上报。须填写《九江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交申报人的业绩证明材料,主要包括获奖证书、荣誉证书、专利证书以及主要技术成果、重大发明创造证明等,并以近三年情况为主要依据。申报人在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社局;申报人在县(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县(市、区)人社局审核后,报市人社局;申报人在部省属单位工作的,经单位审核后,直接报市人社局。
(二)资格审核。申报单位、县(市、区)人社局及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人的考察遴选。经考察遴选被确定为推荐对象的,要在本单位、本地区(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负责考察遴选的部门要出具推荐报告,随个人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人社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交市特贴专家评审委员会。
(三)专家评审。市特贴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评审工作采取先分组审议和评分排序,然后进行集中评审和投票,按指标数确定入选人员。
(四)社会公示。市人社局将入选人员名单在网上及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呈报审批。公示无异议后,市人社局将入选人员报市政府审批,同时报市委人才办备案。
第五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条  被批准为市特贴专家,以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被批准为市特贴专家所在单位优先安排专家所需科研经费、仪器设备等,为专家提供技术和信息服务;优先安排专家申请科研项目,优先选派专家参加培训考察和学术交流等。
第六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二条  市特贴专家由市人社局进行管理,日常工作委托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直各主管部门和专家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三条  市特贴专家管理服务制度:
(一)建立市特贴专家考核制度。县(市、区)人社局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2月对市特贴专家进行一次年度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表现、履行岗位职责、学术成就、课题项目进展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并在第二年一季度将考核结果报市人社局备案。
(二)建立市特贴专家联系制度。将市特贴专家纳入市委、市政府直接联系的高层次人才信息库管理。各级党委、政府及人社部门要加强与专家的联系,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形式经常了解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意见建议,解决实际困难,为他们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三)建立市特贴专家服务基层制度。市、县(市、区)人社局要有计划地组织专家到基层一线开展考察调研、咨询服务、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人才培训等活动,帮助基层解决技术难题。
第十四条  加强对市特贴专家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市内新闻媒介要开辟专栏,大力宣传市特贴专家的典型事迹,弘扬他们无私奉献的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十五条  市特贴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合格者,保留荣誉称号,享受相关待遇。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或市直部门(单位)同意,市人社局审查,取消其市特贴专家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收回《九江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荣誉的;
2.政治上、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3.在工作中因个人责任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4.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或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市特贴专家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推荐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入选,原则上从市特贴专家中选拔产生。已经获得国家、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不再申报市特贴专家。
第十七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市特贴专家的选拔工作,精心组织,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特殊津贴及活动所需经费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联系科室:专技科、职建科;联系电话:0792-(专业技术人才)8583846、(高技能人才)8598016。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九江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

附件:
九江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申报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籍贯   政治面貌  
最高学历   毕业院校及专业   毕业时间  
工作单位   行政职务   技术职称  
单位性质   手机   办公电话   住宅电话  
主要业绩
及获奖情况(500字以内)
 
所在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表中“主要业绩”和“获奖情况”只填近3年的有关情况;
    2.此表一式3份,申报单位、市人社局和市委人才办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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