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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4 08:49  点击数:
九江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精神,奖励在九江经济社会发展中实现重大科研突破、重要科技成果转化、重点产业发展培育、社会事业、文化艺术等领域贡献突出的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九江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每3年一次,每次奖励10-20人,每人给予5-10万元奖励,并由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条 九江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突出工作实绩和创新创造。
第四条 九江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奖励工作由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牵头组织实施,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条 九江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对象应当遵纪守法,在各自领域有突出的工作业绩,并在九江工作满两年。评选不受年龄、学历、身份、户籍、国籍的限制,也不受单位规模的限制,适度向“5+1”千亿产业集群骨干企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基层企业人才倾斜。
(一)参评对象的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创新的科学精神;
2.在我市全职工作满两年及以上(公务员及参公单位工作人员不参与评选);
3.在评奖当年仍在岗工作。
(二)参评对象的业绩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1.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领域,为本地取得良好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在科学领域产生较大的影响者等。
2.在经营管理领域,创办或主管的企业为本地作出突出贡献;或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均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者等。
3.在社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长期工作在一线,并在全市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起到引领示范作用者等。
4.在职业技能实践领域,在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攻克技术难关或经济社会效益方面贡献突出者;或具有绝招绝技,在培养高技能人才、带徒传艺方面贡献突出者等。
5.在农业产业和技术应用领域,在助力脱贫攻坚和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中业绩突出的养殖能手、 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致富带头人。
6.在社会服务领域,热心社会工作,具备较高的社工专业知识和技能,在督导社会工作服务人才和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服务方面成绩突出者等。
7.在其他工作领域中取得优异成绩,对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人才;或获得重大创新成果,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等。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九江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励申报表》(见附件,一式3份);
2.推荐单位的书面推荐意见,或2名及以上同行业专家(高层次人才)推荐信,并附推荐专家相关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3.申请人主要业绩证明材料(一式3份);
4.申请人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主要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满两年及以上参保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5.评选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评选前,市委人才办会商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邀请本地有关专家、社会专业人士和行业行政主管人员组成九江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选委员会”)。每届评选委员会设1名主任委员、2名副主任委员和评委3~5名。原则上,评选委员会评委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宣传发动。市委人才办发出评选通知,各县(市、区)委人才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县(市、区)申报工作。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负责市本级“本口子”申报工作。
(二)资格审核。各县(市、区)委人才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分别受理申请并负责资格初审;市委人才办进行资格复核。
(三)评选打分。由市委人才办负责召集评选委员会成员评审,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对参评对象从“德、能、勤、绩、廉”和工作实绩、客观贡献、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量化打分(形成汇总表)、出具评审意见(填写申请表)和按得分从高到低排序。
(四)考察公示。考察由市委人才办牵头,从市工信委、市人社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参加。考察结束后,由市委人才办提出拟奖励对象,报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7日。
(五)行文表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中共九江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授权市委人才办行文表彰,并向当选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兑现奖金。
第九条 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或者项目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
第十条 参评对象或推荐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市委人才办提请中共九江市委人才领导小组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取消资格,并依法依纪查处。
第十一条 评委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参与评选工作,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贿受贿;
(二)泄露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其他违反评选纪律和规定,影响公正评选的情形。
第十二条  评审工作经费和获奖者奖励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据实核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九江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职称和三年内享受“人才绿卡”获得者待遇。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联系电话:0792- 8211626。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九江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励申报表
 

附件:
九江市优秀人才突出贡献奖励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2寸照片
粘贴处
出生年月   民  族  
政治面貌   文化程度  
职务   职业资格
(或职称)
 
身份证号  
现工作单位  
手机号码   办公电话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
推荐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
部门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评选
委员会
意见
 
 
 
 
 
 
 
(2名专家签字):
年   月   日
市委
人才办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及申请人主要业绩证明材料均一式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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