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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4 08:39  点击数:
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培育新动能的实施意见》、《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等文件精神,发挥创新平台的技术引领作用,加强和规范九江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江西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赣科发财字〔2013〕190号),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九江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和资金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我市行业科技实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组建,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人才队伍和条件,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管理机制健全,形成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创新型组织或实体。
第四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旨在以促进我市产业科技创新为目标,加强工程化研发平台建设,开展工程技术研究、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五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及产业发展需求,针对行业或区域发展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攻关,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对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或领域的科技进步;
(二)实行开放服务,承接国家、省、市、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试验和成套技术服务,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咨询服务;
(三)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成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和装备、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重要技术依托;
(四)培养、聚集和输送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我市行业、企业提供工程技术人才培训;
(五)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参与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制定工作和行业信息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及社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市、区)科技局或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及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年度考核和评价工作。
(二)主管部门
1.负责本县(市、区)或行业拟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
2.负责归口管理本县(市、区)或行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本县(市、区)或行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创新需要,定期发布申报通知,一个技术领域原则上只设立一个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用科技型企业、高校及科研发院所等自主申请,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形式,认定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九条  拟申请承担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技术领域的具有较强的科研工程开发实力,在本市内具有一定影响;拥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产品检测、标准制订、成果推广、质量监督及技术信息服务等能力;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明显特色和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
(二)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场地、车间和基础设施,有部分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 拥有一定数量(10人以上)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程设计人员和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四)依托单位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农业类为500万元,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适当放宽)以上,且每年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比重不低于3%,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五)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拥有一个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能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相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六)组建单位与相关企业有着良好的伙伴关系,有向这些企业辐射工程技术成果的能力。
第十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定期受理、定期评审认定机制。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发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财务报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研发经费报表等);
(二)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推荐名单报送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会商市委人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意见,经局办公会研究确定后下发组建通知书;
(四)主管部门根据组建通知要求,组织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填写《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任务合同书》,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签订,作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中期检查和验收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验收与考评
第十一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采取组建期间中期检查、组建完成后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动态考评的方式。
第十二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期间,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及时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完成后,依托单位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对组建完成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的程序如下:
(一)市科技局下达验收工作通知;
(二)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依托单位对照建设任务书进行自我评价,填写《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建议;
(三)市科技局组织召开验收评审会议,邀请专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考察;
(四)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情况,会商市委人才办提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验收意见,经局办公会研究确定,报市委人才办备案后批复公布。
第十四条  验收意见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获得优秀、合格等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视为通过验收,给予正式命名,授予依托单位“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匾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中心取消建设资格。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通过验收的市级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评估。评估分为优秀、良好、较差三个等级。对评估优秀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对评估较差者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连续二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注销的,撤销该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发生变更的,须提交依托单位变更申请。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的指导下,实行开放、流动的运行机制,主要通过面向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八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为2年,业务上相对独立,经济上实行单独核算,鼓励依托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九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选聘,并报市科技局备案。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应熟悉国内外技术发展趋势,具有丰富的工程化研发背景和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够投入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一般不超过55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任期为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须设立独立的工程技术委员会。工程技术委员会是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技术指导机构,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战略研究、咨询、技术决策和研发工作计划审定等。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委员会由5-10名具有高级职称的行业知名专家及依托单位工程技术骨干组成,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一)对外实行设备资源开放、研究项目开放、学术交流开放和人才使用开放;
(二)建立良好的人才流动机制,吸引市内外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进行成果转化;
(三)在机构组建、项目申报、课题研究时应加强产学研结合,充分发挥各方优势;
(四)根据国家现行关于技术转让、知识产权等规定,签订有关技术转让或合作研究合同,建立互利互惠的开放合作机制,加强技术标准的研究实施;
(五)建立健全诚信监管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职业道德行为,预防和纠正科研和服务中的不端行为。
第二十二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采取多元化的投入机制,所需经费来源主要依靠依托单位自筹,同时积极争取银行贷款和市场融资。
第二十四条  依托单位应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经费实行独立核算,单独列帐,并严格按照项目申报书和合同要求开支,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章  鼓励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所需资金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拨付。
第二十七条  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单位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
第二十八条  对管理规范、运行良好且符合国家、省工程中心申报条件的,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一定奖励资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联系科室:综合计划科;联系电话:0792-8224303。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

附件:
 
 
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项目申报书
 
项目类别:                                     
产业类别:                                     
项目名称:                                     
 
申报(依托)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九江市科学技术局制
一、项目基本信息表
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所属县(市、区)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箱  
项目产业类别 □石油化工       □现代轻纺       □装备制造  
□电力新能源     □钢铁有色金属   □生物医药
□新材料         □电子信息       □绿色食品        
□智能电器       □其他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研究开发方向及内容(200字以内):
 
 
 
                                                             
现有的基础设施(试验场地、基础设施和设备):
 
依托单位的科研创新能力:
 
预计的绩效目标(承担项目、培养人才、成果转化、论文、专利、标准等):
 
项目起止时间(一般2年):        年        月~        年       月
研究成果及形式:
□发明专利       □成果(新产品)鉴定  □验收           □植物新品种  
□行业许可证     □技术标准            □基础理论成果   □软科学成果
项目总投入:                      万元
其中 申请市拨款经费       万元 自筹       万元 其他        万元
中心团队建设主要人员(10人以上) 姓名 工作单位 年龄 专业 职称/职务
         
         
         
         
         
         
         
         
         
         
         
         
         
         
         
承担单位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二、可行性报告(编写提纲)
1.组建项目的目的和意义(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2.技术发展趋势及省内外现状;
3.依托单位情况(依托单位概况,相关机构设置、试验条件,基础设施和设备,科研成果、专利及获奖,与其他知名院校所及企业合作情况等);
4.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期内的主要研究开发方向及任务,以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团队建设情况;
5.组建完成后的考核指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培训人员及开放服务、技术成果对行业技术发展的影响);
6.项目计划进度(起止时间、主要工作内容和阶段目标,一般为2年);
7.经费预算:(1)项目总投资(其中:申请市拨款经费、自筹、其它);(2)资金支出预算(人员费、管理费、设备费、基建费、研究开发费、其他费用);
8.依托单位的保障条件与经费配套。
三、项目申报材料
1.《九江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计划项目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建设计划、经费预算;
4.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证明;
5.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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