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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双创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4 08:43  点击数:
九江市双创示范基地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精神,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持续打造发展新引擎,突破阻碍创新创业发展的政策障碍,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创新创业模式和典型经验,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建设主体不同特点,“双创”示范基地分为区域、高校及科研院所、企业三类。区域示范基地建设主体原则上为省级以上高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区等各类园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类示范基地建设主体原则上为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创新能力强、孵化效果好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企业示范基地建设主体原则上为在市内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新型企业。
第二章 九江市双创示范基地评价
第三条  九江市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申报,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由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根据市发改委通知(应会商市委人才办)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以具体通知为准。
第四条 九江市市级双创示范基地评价标准
根据区域示范基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地、企业示范基地的建设目标和建设重点,对双创示范基地按类型分别设计认定标准。
(一)区域示范基地的评价标准
重点围绕创新创业优势资源,创新创业的政策制度环境,辐射周边带动作用,以及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创新型企业孵化、产学研协同创新、“双创”人才培训培养、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情况进行评估。具体包括:
1.“双创”载体支撑。拥有公共服务、产学研协同、人才培养、成果转化等多功能的“双创”综合体和一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多层次孵化载体。拥有创业成本低、成功率高、龙头引领作用的“双创”孵化品牌。
2.“双创”公共服务水平。拥有政策集中发布、产业技术创新、公共技术共享、公共服务保障等平台。具有创业培训、技术服务、金融服务、信息服务、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等第三方服务,能为“双创”群体提供从成果转移转化到企业孵化、成长、壮大所需要的全方位公共服务。
3.产业与“双创”融合。以培育新兴产业为重点,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培育创新创业集群,通过“双创”促进强链补链。骨干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突出,骨干企业联合高校和科研院所共建了研发中心、技术联盟、产业基地等,创新要素和产业要素达到了深度融合。
4.“双创”人才引进培养力度。认真落实《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高端人才引进和中高级人才培育成果突出,创业人才聚集。营造创新创业环境良好,“双创”主体培育到位。
5.创新创业生态。国家、省、市有关双创政策落实到位,放管服改革推进有力,有部门协调落实机制。完善财政支持和创新创业投融资体系。加大双创宣传力度,强化创新创业素质教育,开展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注重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二)高校和科研院所示范基评价标准
重点围绕创新型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新型人才创新创业情况进行评估。具体包括:
1.创业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措施,建立创业理论研究平台,相关创新创业教育和培训实现制度化、体系化,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政策细化落实,科研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健全,海外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吸引力度加大。
2.科技成果转化。全面落实下放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等改革措施。制定科研人员股权、分红激励政策和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突出障碍。
3.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等创新创业资源向社会开放。依托互联网构建开放共享互动的创新平台。依托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搭建省级开放共享平台。
4.“双创”支撑服务体系。落实大学生创业指导服务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办法。建立创新创业教育和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等实训体系,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完善兼职创业导师制度。出台引导和推动创业投资、创业孵化,以及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措施,完善知识产权运营、技术交流、通用技术合作研发等平台。
(三)企业示范基地评价标准
重点围绕大中小型企业联合实施“双创”相应配套措施和落实进行评估。具体包括:
1.支撑平台建设。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建立线上线下相结合的资源共享平台、实验与验证平台、综合服务平台、成果孵化平台。
2.企业员工创新活力。创新评价激励机制和容错机制健全,国有企业组织管理制度,建立支持员工自主创业、企业内部再创业的股权、期权、分红激励方式。创客文化拥有相应培育措施。
3.开放企业“双创”资源。依托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和服务平台,向社会开放供应链、生产研发设施、数据等资源,提供财务、市场、融资、技术、管理等服务,促进员工创新创业。
4.创新创业投融资渠道。建立面向员工创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创新创业投资平台,整合企业内外部资金资源,完善投资服务体系。
5.产业链协同创新。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联合攻关,聚焦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第五条 市发改委每年将组织各县(市、区)开展集中申报工作。各县(市、区) 发改委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工作的地方牵头部门,负责遴选和推荐本地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申报主体,并组织编制建设方案。
第六条 市发改委组织专家开展市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评审工作,对申报单位的创新创业环境、创业氛围、创新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等进行综合评估,会商市委人才办择优确定名单,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授牌。
第三章 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发改委对基地建设情况开展终期评价评估,评估评价结果将作为支持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对评价评估不达标、建设任务无法如期完成的,取消市级示范基地称号。相关县(市、区) 发改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加强对基地建设的调度和督导,每年底向市发改委报送基地建设进展情况。
第四章 鼓励政策
第八条 对认定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给予5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分2期支付,正式授牌支付70%,建设任务如期完成后支付30%。
第九条 对认定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市本级再分别给予50万元和2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
第十条  对认定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需新增用地的,优先探索实行弹性出让年限、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在规划许可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盘活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为双创示范基地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
第十一条  对入驻双创示范基地的企业、个人,在双创示范基地3年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等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60%,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对入驻双创示范基地的企业、个人,申报“财园信贷通”和“创业担保贷款”等融贷资,符合条件的予以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联系科室:综合科;联系电话:0792-8211520。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九江市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申请书

附件:
 
 
 
九江市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申请书
 
 
 
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名称:
 
申报单位:
 
主管部门:
 
填报日期:
 
 
 
 
九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
 


 
申 报 说 明
 
1.本申请书一式2份,申报单位、市发改委各1份;
2.原则上每年10月份,由申报单位向市发改委申报。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可往后顺延;
3.市级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评审工作,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派员参与,每次邀请5-7名专家,通过实地考察和听取汇报进行评审;
4.评审时,应对申报单位的创新创业环境、创业氛围、创新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实施计划等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名单,并将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正式授牌;
5.经认定为市级双创示范基地的,由市发改委会商市委人才办申拨项目资金支持。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所属类别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注册资本              (万元)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mail  
 
二、基础条件
总结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工作基础、取得的成效(包括科研、人才、平台、融资、服务、生态、文化等方面),全面分析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具备的优势条件。
 
 
(可另附页)
三、总体思路
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提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的总体思路、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基本原则等,发展目标要设置相应指标进行支撑。
 
 
(可另附页)
四、主要任务
围绕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重点,细化形成本示范基地打造众创空间、建设“双创”平台、培育创新主体、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加强“双创”文化建设、建设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主要任务;同时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本示范基地其他示范任务。
 
 
(可另附页)
五、政策举措
围绕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已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本地区、本单位拟自行出台的相关政策举措,提出本示范基地在创业创新生态培育、“双创”支撑平台搭建、“双创”文化建设、创业创新资源共享、“双创”支撑服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拟探索创新、先行先试的具体举措。
 
 
(可另附页)
六、重点工程
围绕示范基地建设具体评价内容,具体提出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的重点项目工程。
 
 
(可另附页)
七、保障措施
围绕组织领导、管理机构、协调推进、监督考核、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推进示范基地建设的保障措施。
 
 
(可另附页)
八、相关附件
包括示范基地指标设置、重点项目清单和本地本单位出台的政策文件等相关附件。
 
 
(可另附页)
九、审核意见
申请
单位
意见
 
 
 
 年    月    日      
市发
改委
意见
 
 
 
 年    月    日      
专家
评审
意见
 
 
 
 年    月    日      
市委
人才办
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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