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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24 08:42  点击数:
九江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创新实践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九江市委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人才新政30条〉的通知》(九字〔2018〕16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工作,促进全市博士后事业持续快速发展,结合九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单位简称为设站单位;在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  博士后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优化布局结构,鼓励多元投入,健全服务体系,造就创新人才。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九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是全市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的政策,制定我市相关的博士后工作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我市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市人社局设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公室(简称市博管办),办公室设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以下简称“专技科”)。
第五条  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博士后工作。具体职责:
(一)建立由人社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联系协调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博士后工作方针、政策,拟定符合我市实际和特点的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配套政策和有关措施。
(二)按照博士后工作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全市博士后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实现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三)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申请,以及工作站更名、独立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
(四)对博士后人员进出站进行备案。
(五)负责市博士后工作经费的发放使用与监督管理,以及本市博士后设站单位申报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资助、科研项目择优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的审核、推荐工作。
(六)组织做好博士后设站单位日常考核、评先评优工作。
(七)协调做好博士后人员学术交流、科技成果转化、博士后人才引荐等服务工作。
(八)完成国家和省、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博士后工作。
第六条  设站单位应结合实际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或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具体职责:
(一)贯彻落实博士后工作政策,制定博士后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细则。
(二)制定博士后招收计划,设立博士后研究项目,负责博士后招收、在站管理、中期考核、出站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
(三)协助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工作安排、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入托、上学及户口迁移等事宜。
(四)开展博士后科研交流与合作,鼓励和支持博士后人员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五)建立健全博士后服务体系,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解决其社会保障问题,不断提高其生活待遇。
(六)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不断更新业务知识,做好各项服务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设站单位考核与奖励
第七条  博士后设站单位考核旨在加强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建设,以考促建,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博士后设站单位考核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考核,对管理不善、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及时督促改进,并提出处理意见。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报省人社厅同意,由授予机关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
被撤销的流动站、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设站。
第九条  市人社局应加强对设站单位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优先予以推荐各级各类人才工程及先进表彰。
第十条  对新认定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建站资金支持。对每名进站博士,给予1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所需资金均从市本级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新认定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在获批后6个月内,可填写《九江市新认定博士后设站单位建站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报市人社局考察审核并经市委人才办备案后,申领建站资金。建站资金由市人社局分两次拨给设站单位,第一次在设站认定后拨付50%,第二次在博士进站满3个月后再拨付50%。
设站单位在博士进站后3个月内,可填写《九江市博士后设站单位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2),报市人社局考察审核并经市委人才办备案后,申领项目资金。项目资金一次拨付到位,由设站单位专门用于对应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联系科室:专技科;联系电话:0792-8583846。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本市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九江市新认定博士后设站单位建站资金申请表
2. 九江市博士后设站单位项目资金申请表

附件1:
九江市新认定博士后设站单位建站资金申请表
设站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设站单位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设站时间
(以批文为准)
  批准文号  
设站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  
设站单位
重点科研
项目简介
(主要包括:重点项目/课题的基本情况,项目负责专家,项目目前进展程度,项目前景及未来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站点建设
工作方案
(主要包括: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机构组成、后勤保障、软硬件配备、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计划等)
设站
单位
意见
以上内容属实,承诺按规定将建站补助用于站点建设,不挪用于其他用途。
主要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局
审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委
人才办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2份,设站单位、市人社局各1份。随表附上本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申报表及获批文件。
附件2:
九江市博士后设站单位项目资金申请表
设站单位名称   设站时间  
新招收博士后
人员姓名
  新招收博士后
人员时间
 
博士后
研究课题
 
联合培养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拨款账户   开户银行  
申请事由 我单位      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经国家批准,于      年   月设立,      年   月   日新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名,并开展相应研究工作,申领项目资金      万元。
 
  负责人(签字):          设站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市人社局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委
人才办
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2份,随表附上:1.人社部或省人社厅批准进站介绍信;2.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审核表;3.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4.项目负责人博士学位证书(持港澳台、境外证书的需同时提交相关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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